内建建[2012]607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鼓励我区建筑业企业积极申报和推广应用工法,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全区建筑业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委托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具体组织自治区级工法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工法的申报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凡符合自治区级工法申报条件的完成单位均可申报,每项工法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
二、工法的申报条件、申报时间、评审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工法申报程序》(内建建字[2009]279号)文执行。
三、工法申报材料由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业协会审核汇总推荐,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自治区工法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公布。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对工法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排序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工法关键 技术的鉴定书及效益证明材料的;
(三)完成单位之间存在上下级或控股关系的。
五、评审费
按有关规定收取专家评审费。
联系人:王卫星 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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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