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有关“制修订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的要求,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需要,住建部组织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有关“制修订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的要求,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需要,住建部组织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