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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治理"伪ppp项目",四大要点必知

作者:  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  添加时间:2016年12月29日  
      12月2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2016]1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暂行办法》旨在治理“伪PPP项目”,避免此类项目的债务风险和隐患。
      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曾在“全国财政系统PPP工作推进会暨示范项目督导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目前有地方假借PPP搞变相融资,政府回购、明股实债、固定回报等问题突出,这既影响了PPP模式的规范推广,也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和隐患。
      为避免此类债务风险和隐患,《暂行办法》明确财政部将在各地方政府特设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从各地方政府层面“开刀”,显示出国家规范ppp模式的决心。该文件的出台,将有效改变“假PPP”不断出现的状况,削弱PPP作为地方政府“新融资工具”的冲动,强化示范项目引导做“真PPP”的作用。
      文件4大要点整理如下
      一、明确监督重点,掐断“伪ppp”源头
       《暂行办法》针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围绕政府债务管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两方面,明确了专员办监督重点,全面覆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融资行为监督重点:
      (1)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监督:不得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等。
      (2)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决策监督: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应当由企业决策机构决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3)融资平台公司抵质押融资监督: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政府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形式)。
      (4)地方政府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行为监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二、明确监督方式和对象,延伸监督范围
      专员办应当综合运用调研、核查、检查等手段,建立常态化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机制,必要时可延伸至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单位。
      三、对违法违规融资行为零容忍
      ppp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专员办应当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及时制止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行为。
      四、对违法违规融资行为限时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专员办开展地方政府债务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以及收到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移交或反映的线索,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或检查工作。